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辩护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3-15 10:44) 点击:534 |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辩护案例 一、案情介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等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生态农业”为投资项目,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宣传,以年息10%-24%不等的收益为诱饵,骗取470余人进行投资,金额吸收他人投资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笔者代理的被告人在起诉书中位于第三被告,涉嫌非吸金额1000余万元,其中个人非吸300余万,其所领导的团队非吸800余万元。 二、判决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刑初?号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辩护策略 笔者在接受被告人的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多次跟承办警官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为被告人取保,后在被拘留30天时成功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迅速到检察院调取了本案的所有案件材料80余本,并一一打印出来装订成册,随后,笔者对案件材料一一进行详细阅读,制作了40余页的阅卷笔录。并积极跟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对一些证据不足的非吸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先行进行排除。在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根据先行掌握的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在庭上进行发问,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并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 首先,笔者提出,该案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充分认同,而后其他被告的辩护人,才纷纷提出此辩护意见。其次,笔者提出,本案中的数额认定存在重大问题,对于很多既没有投资者证言,也没有相关业务员证言的数额,因不确定投资者是否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再次,笔者提出,虽然被告人陈某位于第三被告的位置,但是其并知道该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活动,整个公司的行为并无异常之处,领导也多次强调公司的资质,让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所从事的是正当合法的工作,而且其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正常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让其在工作岗位而不履行上级交代的工作任务缺乏期待可能性。对于其它的辩护意见,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最终,法庭采纳了笔者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陈某缓刑。 四、本案的意义 根据《刑法》及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达1000余万元,远远超出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但在笔者的努力之下,本案取得了缓刑的辩护效果,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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